朗读

细看营销积分管理办法中的“微变化”
□张寿锋
《营销积分管理办法》实施一年以来,根据专业局、经营部门、基层员工提出意见,市局对纳入积分的业务范围、部分业务营销积分标准、营销积分考核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营销积分项目从2012年的16项,新增、细化、调整为24项,并对相关业务的营销积分标准、考核办法进行了明确和调整,且让我们一一细看营销积分管理办法中的“微变化”:
1.新增销售型贺卡、航空意外保险、yoyo卡和商务期刊4个项目,积分标准分别为80元/分、3分/张、400元/分和0.05分/册;
2.明确储蓄余额开发本地客户方视为有效;
3.开发的代发工资单位员工开户数量从原来的50户调整为30户,且发生代发工资业务3个月以上即视为有效;
4.将保险业务细分为期交保险、趸交保险和车险商业险,积分标准分别为32分/万元、16分/万元和32分/万元;
5.将航空机票业务从1.3分/张提高到2分/张;
6.根据分销产品的属性和专项营销的要求,将分销业务进行细分归类,分为酒类(100元/分)、农副产品(125元/分)、思乡月(125元/分)和端午粽(125元/分)等4类。
7.根据营销难度、有效收益率,将集邮业务细分为个性化邮票形象年册等(100元/分)、销售型邮品(125元/分)、贵金属(250元/分)等3类。
8.将对中层干部的营销积分考核,从原先的挂钩部门员工参与率和部门员工完成率,调整为挂钩部门员工参与率和部门积分总完成率。
9.明确理财经理营销积分参照专职营销员的规定进行考核。
10.明确金融从业人员(除支行负责人外)储蓄定期余额积分,剔除75分(全员营销定期余额15万元),再进行考核发放奖励。支行负责人的储蓄积分,以2012年底余额规模分8000万以下、8000万元—1.2亿元、1.2亿元—2亿元、2亿元以上四档,按照定期余额30万元、45万元、60万元、70万元乘以奖金系数和积分标准剔除积分,再进行考核发放奖励。
11.明确集邮专卖店营业人员的集邮业务积分,以100万元/人业务收入为基数,当年度个人销售业务收入的增量部分折算积分发放奖励。
经过新增、调整,营销积分管理办法更加完善,更加注重有效收入因素,更有利于员工利用渠道和人脉优势发展业务。
据悉,2012年度,共有1056名员工参与到营销积分中来,参与率达71%,其中250人完成了积分目标(300分*系数),占比16.7%。设定1500元的积分奖励基数(超出积分目标部分按照2000元标准奖励),共发放奖励111万元,员工最高获奖1.43万元。同时,营销积分也已作为员工年度评优、派遣制员工选拔、转正的主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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