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简介
陕文投报道
陕文投报道
报纸类别:西安市
 所属地:西安市
发行地区:西安市
官方网站:http://www.shanwentou.com.cn
联系电话:029-85358017
广告电话:
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

朗读

健全版权登记制度 规范我国电视剧产业发展


——完善我国电视剧版权交易体系的思考

◎ 党 雷

摘要:

      电视剧版权权属不明、版权许可使用关系错综复杂是制约我国电视剧产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建议确定统一电视剧版权登记机构,设立电视剧完成剧版权强制登记制度,引入版权预先登记制度,建立电视剧版权登记数据库及实施登记信息化,实现版权登记制度与电视剧产业的紧密融合。

 

 

     我国是电视剧产量最大的国家,2010年以来,每年电视剧产量均超过14000集。电视剧版权多轮次、多渠道分销的格局业已形成。然而,与电视剧生产消费第一大国的地位相比,我国在电视剧版权交易领域的运行机制仍不健全,电视剧权属不明、版权许可使用状况不清、暗箱操作等现象普遍存在,“一女多嫁”、盗版盗播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如何利用权利公示原则,将版权登记制度融入电视剧产业,规制电视剧版权登记、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版权质押登记等行为,使电视剧版权在规范、透明的法律制度下有序使用,是电视剧产业亟需研究的课题之一。

    电视剧产业发展亟需推广版权登记制度

    ○版权登记制度的缘起

    版权登记制度最早来自于英美法系。由于国内盗版猖獗,侵犯版权的现象比比皆是,美国于1970年颁布联邦版权法,开始实施版权登记制度。规定无论作品是否发表,版权所有人都可以在版权有效期内向版权局登记自己的作品。该法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规定作品必须经过登记才能获得版权保护,这种作品强制登记的作法一直持续到1989年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尽管此后美国开始适用自愿登记原则,但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登记传统,美国作品登记的数量仍然保持在每年50万件。

    我国古代出版商已经有了版权登记意识,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宋代的出版商开始寻求通过官府进行版权保护。程舍人在刻印的《东都事略》目录后注明:“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复版。”表明当时的出版商已经通过向官府登记的形式,警示其他人不得翻印、复制自己的刊本,尽管那时的版权登记只是自发的、个别现象,并不是一种制度。当前,我国版权登记制度主要体现在国家版权局1994年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2002年公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和2010年制定的《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当中。“办法”指出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则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薄》时发生效力,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

    ○电视剧版权登记制度实施现状及原因分析

    在电视剧相关版权登记方面,目前版权登记机关受理的剧本、小说的登记数量较多,电视剧完成剧版权登记只有在办理版权质押时,才会因为强制性要求进行版权登记,或者办理版权转让时进行登记,登记的数量有限,进行电视剧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的数量更少。可见,我国电视剧版权交易体系与版权登记制度的对接并不成功,版权登记制度没有在电视剧版权交易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也没有引起电视剧版权交易方的重视,电视剧版权交易方进行版权登记的意识不强,市场需要并不迫切。

    这一方面是电视剧版权交易方对版权登记制度不了解造成的。电视剧版权所有人往往将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所做的制作备案公示,以及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作为版权证明,而对于版权登记制度并不熟悉,电视剧播出机构也没有养成查验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版权登记证的习惯。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采取自愿登记原则,是否进行版权登记并不影响制片方取得电视剧版权,因此,版权所有人便认为没有必要进行版权登记,办理版权登记多此一举。第三是因为版权登记只是获得版权的初始证据,在法院处理版权纠纷案件时,仍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使用,由此可能造成版权登记证不被法院采纳。那么是不是版权登记制度对于电视剧版权交易作用不大呢?

    ○电视剧版权登记的法律及市场价值

    安全、秩序、效率是电视剧版权登记制度追求的主要法律价值。电视剧版权登记制度的普及,首先基于电视剧产业对交易安全、秩序和效率这些基本法价值取向的回应。电视剧版权作为无形财产,在权属不明的情况下,交易方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为了防范交易风险,有时不得不放弃交易机会。因此,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强人们的信任成为迫切需要。依靠版权登记制度可以建立起交易方之间的“信任系统”,在版权交易经过登记公示后,凭借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建构起连续、完整的版权交易链条,从而使版权交易模式更加透明化、制度化,进而可以推断版权交易瑕疵的免除,增强交易方的信心,实现电视剧版权的安全有序高效流转。

    版权登记制度的设立是公示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体现。公示原则最早适用于物权法,以后逐渐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公示具有昭告世人,明确权利归属,防范交易风险,确保交易安全的作用。公示的效力有两种,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前者是指未经公示,权利不被确认或者权利转让行为不生效,不受法律保护。后者是指尽管公示并不作为权利确认或权利转让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是经过公示的权利确认和权利转让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能够对抗未经公示的权利转让行为。版权登记尽管是获得版权的初步证据,但作品不作登记将会“减少一半版权”。因为,倘若涉及侵权诉讼,经过登记的作品将更便于举证。在司法机关处理侵权案件时,作品登记证书将首先用于推定持有人享有版权,从而免于搜寻证据证明系自己创作的困扰,降低举证他人侵权所要支付的高额成本。

    健全我国电视剧版权登记制度的建议

    ○设立统一的电视剧版权登记机构

    目前,我国版权登记的主管机关为国家及省级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而电视剧制作、发行、播放的主管机关则是国家及省级广电行政主管部门。不同行业和不同层级的部门设置,以及我国政府对电视剧内容管理的重视,导致电视剧交易方只熟悉广电部门的管理规定,只注重电视剧制作备案公示、获取发行许可证,并且将这些证照视为版权证明,对于版权主管部门所颁发的版权登记证并不认同。为改变这一现状,需要有效整合行业主管机关的权力,通过版权登记授权机制,由版权主管行政部门授权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下属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组织,如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首家电视剧版权交易机构——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依法统一开展电视剧版权登记工作。由此可以提高电视剧交易方对版权登记重要性的认识,降低登记成本,实现版权登记制度与电视剧交易体系的有效对接,逐渐培养起电视剧制作、播出方对版权登记制度的认同。

    ○设立电视剧完成剧版权强制登记制度

    电视剧版权登记应当采取自愿登记与强制登记相结合的原则。一部电视剧的形成,涉及从创意、故事大纲、人物小传、分集到剧本所体现的文字作品版权,以及电视剧完成剧所体现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版权等,前者由于经济价值尚未完整表现出来,实施强制版权登记的成本较大,可以继续适用自愿登记原则。对于完成剧版权,由于版权所有人已经投入动辄千万巨资,一旦被侵权必将造成巨大损失,加之我国现有的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制度,能够为完成剧版权登记提供便利的条件,因此,建议对完成剧版权采取强制登记制度,电视剧版权转让适用登记生效主义原则。

    在我国,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是电视剧制作备案、发行许可证办理的主管机关,每部剧都必须获得发行许可证后方能播出。这种归口管理的体制为实施电视剧完成剧版权登记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可以设立电视剧完成剧版权强制登记制度。由版权所有人在申领发行许可证时,填写版权登记申请表,注明该剧的版权归属,并提交相应的版权证明文件。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发行许可证后,将该剧申请版权登记的材料,共享给授权统一进行电视剧版权登记的机构,由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制作发放版权登记证书,同时录入电视剧版权登记数据库,以便公众查询。获得发行许可证及版权登记证的版权所有人,转让或每许可使用一次版权,都应当通过网络进行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登记,载明许可使用的对象、许可使用的期限以及许可使用范围。电视剧版权继承、版权质押同样应当进行版权登记,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电视剧版权强制登记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形成完整的版权链条,保障电视剧版权交易体系的顺利运行。

    ○引入版权预先登记制度

    2005年美国颁布《家庭娱乐和版权法》,建立了版权预先登记制度。该制度只适用于各类未发表的作品,通过实施版权预先登记,使得作品在进行商业销售之前遭到侵权时可以作为初步版权证明。区别于版权登记的是,预先登记只需要提供作品的简要叙述和其他一些基本材料。预先登记不能完全代替版权登记,作品发表后,仍需要补办登记手续。

    建立预先登记制度,对于电视剧产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众所周知,电视剧来源于创意也成就于创意,对于创意的保护却一直是电视剧版权保护的难点。如果设立预先登记制度,则可以将版权登记保护制度延伸到创意阶段,一部电视剧作品在创意形成时,就可以向登记机关提交简要的阐述材料,获得作品预先登记证书,一旦被侵权则可以成为初步的版权证明。在完成剧本后,版权人再对剧本进行版权登记,以取代预先登记。如果预先登记制度与信息技术相结合,将在电视剧创意保护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建议我国设立版权预先登记制度。

    ○建立全国电视剧版权登记数据库,实施登记信息化

    版权登记是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如果版权登记的信息不为人所知,那么该制度对交易安全、交易秩序的保障作用就得不到体现,因此,版权登记机关必须建立全国联网的数据库,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使交易方乃至社会公众了解版权登记的基本信息,为电视剧版权交易行为保驾护航。版权登记信息化是网络时代的必然要求,能够大幅降低登记成本,提高登记效率,解决传统登记模式无法克服的登记难题。然而,与此相伴随的是版权侵权将更为便捷,又涉及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数据传输及存储安全问题,版权登记的权威性也可能受到影响。因此,实施电视剧版权登记信息化,既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又需要完善法律制度,不断进行技术革新,确保版权登记的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博士、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副总经理)